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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guī)推銷、搭售商品 最高可罰五十萬元

2018年06月20日 11:14????信息來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8-06/20/content_5934296.htm

6月1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召開,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了三審。與此前二審稿相比,草案三審稿對“搭售商品”“退還押金”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微商也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草案三審稿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上有所調整。

草案三審稿第十條明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等信息網(wǎng)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wǎng)站、其他網(wǎng)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以前也沒說不包括微商,只不過這次是進一步明確了。”北京大學教授薛軍告訴北青報記者,我國不是據(jù)渠道而是據(jù)行為特征來界定是否是經營者的,“根據(jù)交易中發(fā)揮什么樣的作用、以什么樣的方式做事情來判斷是不是經營者以及是哪種類型的經營者,然后適用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guī)定。”

草案三審稿第十一條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yè)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系新增內容。

同時,草案三審稿還新增規(guī)定,依照本法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fā)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違規(guī)搭售商品最高罰五十萬

草案三審稿新增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jù)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解釋這個規(guī)定時,薛軍提到了“大數(shù)據(jù)殺熟”。

他告訴北青報記者,以前出現(xiàn)過這種情況,即一些經常在旅行服務平臺上訂房間、訂機票的消費者發(fā)現(xiàn),平臺推送給他們的并不是最優(yōu)惠價格,因為平臺知道他有支付能力,因此推送的反而是價格較高的機票、房間等,“平臺對消費者進行了畫像,采用了特殊定價。這種行為本身不是違法的,但是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要求,平臺要讓消費者有選擇、有知情權。”

此前有網(wǎng)友發(fā)現(xiàn),攜程等一些旅行服務平臺在線訂票存在消費陷阱,即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熱心”幫忙勾選航空保險、貴賓休息室、酒店大禮包等付費服務項目,頁面也不做任何提示。如果消費者不注意的話,直接點擊付費,就會稀里糊涂地為不明賬單付錢。

北京青年報記者此前調查發(fā)現(xiàn),除了第三方平臺之外,個別航空公司官網(wǎng)也存在捆綁保險的情況。

本次三審稿對此予以回應。

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草案三審稿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推銷、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薛軍看來,該條款從保護消費者角度講有其重要意義。但是要解決問題不能把“棒子”都打在經營者身上。

“現(xiàn)在攜程賣票給消費者,不能加價銷售,服務費都不能收,那從哪里盈利?企業(yè)沒有利潤怎么活?應該讓他們有正常的利潤空間,而不是讓平臺把利潤全部依托于搭售上,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思路。”

不及時退還押金最高罰五十萬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三審稿對一些熱點問題予以回應。

據(jù)報道,自去年開始,有很多共享單車的用戶發(fā)現(xiàn)存在共享單車里面的押金退不出來了,許多共享單車平臺客服聯(lián)系不到,甚至公司已經人去樓空。這場共享單車押金無法退還風波,很快就蔓延到了幾十家共享單車平臺。

經調查,70家共享單車有34家相繼停止經營,其中,對酷騎單車的投訴情況最為嚴重。中消協(xié)的數(shù)據(jù)顯示,僅針對酷奇單車的投訴高達21萬次,涉及金額高達10億元。

草案三審稿新增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個條款本身并沒有解決大家關心的押金安全的問題”,薛軍說,很多人對“押金安全”進行了一些建議,比如設置存款保險、第三方監(jiān)管賬戶等,不能把押金墊到經營成本中去,“應該對押金有一些特殊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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