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媒體譽為具有“四大”亮點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再度提交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頒布20年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首次變臉能否成為網(wǎng)購新時代消費者的維權武器和“保護傘”呢?
毋容置疑,歷經4年起草,多次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確實有諸多進步,結合中國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重點從明確個人信息保護、完善“三包”規(guī)定、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三方面對法律作出了修改。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針對電子商務等新交易形式,草案賦予了消費者非現(xiàn)場購物“后悔權”,沖動網(wǎng)購后不滿意可在7天內退貨。同時,草案還規(guī)定買汽車、電腦、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現(xiàn)問題,由經營者舉證“自證清白”,消協(xié)可以進行公益訴訟,欺詐消費的懲罰性賠償額度擬由原來的雙倍提升到3倍等。
應該說,這些變化都體現(xiàn)了《消法》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的進步,但在市場不成熟、社會誠信體系非常脆弱、消費者處于劣勢的今天,《消法》修改所邁出的這一小步是遠遠不夠的。我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要想企業(yè)尊重消費者,尊重市場,僅靠道德是不夠的,一定要有強大的法律,讓其在高昂的違法成本面前,不敢甚至是不想違法。作為直接調整消費者和企業(yè)關系的法律,《消法》毫無疑問要承擔起這樣的任務,遺憾的是本次修改不僅設置了懲罰性賠償?shù)纳舷蓿覐纳弦桓宓?0倍降到了3倍。
2010年豐田車“召回事件”,中美消費者的不同待遇,不少消費者還記憶猶新,可為什么時至今日包括豐田在內的許多日系車廠,還敢“歧視”其最大的市場呢?一個關鍵原因就是,美國的產品責任法有著嚴厲的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而我們的消法如同隔靴搔癢,甚至很多時候為“保護”企業(yè),監(jiān)管部門不惜犧牲消費者利益。早在1978年,美國法庭就曾因為福特汽車隱瞞缺陷,導致事故致一名13歲小孩嚴重燒傷,對其作出1.25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判決,同樣是汽車質量問題,即使有今年央視“3·15晚會”的曝光,國內消費者至今還在艱難維權。
如果說,我們懲罰性賠償不是規(guī)定在兩倍、三倍,而是上不封頂,一次違法被罰不是八千一萬,而是千萬甚至是上億,還有多少企業(yè)敢冒險呢?消法修訂草案雖然將懲罰性賠償由兩倍上升到3倍,可這樣的修改有意義嗎?從賠200元變成賠300元,財大氣粗的企業(yè)會怕嗎?過低的賠償只會導致不法行為泛濫,讓不法商家逃避監(jiān)管,給“有錢人”提供一種致他人損害的權利,最終卻要整個社會來承擔損失,三鹿奶粉等公共事件已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因此,要平衡消費者與企業(yè)之間的關系,賦予弱勢的一方更強勢的法律地位,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個基本原則,權責相符,懲罰性賠償應由案件性質和社會傷害決定,而不是人為設限。
修改消法,另一個繞不過去的問題是——集體訴訟。雖然,修改草案賦予了消協(xié)公益訴訟的地位,但無數(shù)的案例告訴我們,很多時候消協(xié)在消費糾紛中并不是消費者利益的代表,更多是充當中間人角色。一根筷子很容易被折斷,但一把筷子卻很難被折斷,集體訴訟不應該成為消協(xié)的專有權,只要是利益相關人都可以提起集體訴訟,讓消費者不再孤獨,倒逼消協(xié)真正成為消費者利益的代言人,或者這樣消費者才有更多與企業(yè)博弈的資本。
只有大幅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把執(zhí)法權由公權力的政府部門更多地轉移到消費者手中,消費者才有可能成為真正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