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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不能成為消費維權絆腳石

2020年08月10日 08:43????信息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據(jù)媒體報道,一些企業(yè)通過格式條款提高維權門檻阻礙消費者維權。例如,消費者想通過法律渠道要回ofo共享單車99元押金,需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最低為6100元;網(wǎng)購發(fā)生爭議后想維權,卻發(fā)現(xiàn)只能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打官司,而去被告所在地的交通費可能比商品金額還要高……

經營者用格式條款的形式抬高維權門檻,其目的是讓消費者放棄維權。這種做法不僅缺乏對消費者的真誠,也小看了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更是對法律的規(guī)避。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可見,在格式合同中抬高消費者的維權門檻,給消費者設置維權障礙,實質上是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對消費者很不公平,屬于不平等格式條款。

經營者要想真正留住消費者的心,不斷提升服務質量,給消費者更好的服務體驗才是根本。用格式條款為消費維權出難題、設障礙,其實是自作聰明,會導致企業(yè)失去消費者信任,等于慢性自殺,得不償失。

“格式條款抬高維權門檻”這一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也反映出當前消費者維權還存在成本高、過程復雜的問題,因此還需要優(yōu)化消費者維權途徑、降低維權成本,鼓勵消費者更積極主動地維權。

有關方面要積極通過完善法規(guī)和監(jiān)管手段等方式,對一些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妨礙、限制甚至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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