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淘寶店“一件代發(fā)”賣假貨,法院判其侵權需賠償100萬元
打著“LULULEMON”品牌工廠直銷的名號,明目張膽干起賣假貨的勾當。自以為“一件代發(fā)”無庫存就能穩(wěn)賺不賠,即使出問題也不需擔責,殊不知最終“賠了夫人又折兵”。
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稱“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張某龍侵犯“LULULEMON”品牌商標注冊權,判決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00萬元。
賣假“LULULEMON”被告上法院
“LULULEMON”是加拿大某運動用品公司的主打品牌,經過多年經營及推廣宣傳,該品牌商標在全球范圍已經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品牌價值。
該公司調查發(fā)現,張某龍經營的淘寶店鋪打著品牌工廠直銷的名號,銷售該公司品牌商標的產品,并使用“LULULEMON”等標識,用于網店宣傳。但經專業(yè)鑒定,該淘寶店鋪售賣的“LULULEMON”產品全部都是假貨。為此,該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張某龍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被告張某龍辯稱,其售賣的產品均通過某采購批發(fā)網的商戶“一件代發(fā)”,其未經手銷售,并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沒有故意侵權。
情節(jié)嚴重被判賠償100萬元
東莞三院審理認為,原告系“LULULEMON”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被告張某龍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網店中使用該品牌標識并銷售假冒其商標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雖然被告主張所銷售產品由某電商平臺的商戶“一件代發(fā)”,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產品來源及其合法性,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銷售規(guī)模、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決被告張某龍向品牌方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法官說法:網店“一件代發(fā)”暗藏侵權犯罪風險
“一件代發(fā)”,是一種新型的網絡經營模式,即商家在收到消費者的訂單后,在采購批發(fā)平臺中下單,由批發(fā)商直接發(fā)貨給消費者。在此商業(yè)模式中,商家往往沒有實際接觸商品,只看商品的圖片和介紹,對商品的品質、貨源和授權許可等沒有進行審查,直接以“中間商”的形式加價后銷售,其中隱藏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也暗藏著銷售偽劣、假冒產品等違法犯罪風險。
因此,法官提醒,經營者采用該經營模式時,應審查“代發(fā)人”的合法資質,要求其提供生產、銷售以及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專利、印花圖案等授權文件,同時審查商品是否屬于“三無產品”等。
打著“LULULEMON”品牌工廠直銷的名號,明目張膽干起賣假貨的勾當。自以為“一件代發(fā)”無庫存就能穩(wěn)賺不賠,即使出問題也不需擔責,殊不知最終“賠了夫人又折兵”。
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稱“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張某龍侵犯“LULULEMON”品牌商標注冊權,判決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00萬元。
賣假“LULULEMON”被告上法院
“LULULEMON”是加拿大某運動用品公司的主打品牌,經過多年經營及推廣宣傳,該品牌商標在全球范圍已經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品牌價值。
該公司調查發(fā)現,張某龍經營的淘寶店鋪打著品牌工廠直銷的名號,銷售該公司品牌商標的產品,并使用“LULULEMON”等標識,用于網店宣傳。但經專業(yè)鑒定,該淘寶店鋪售賣的“LULULEMON”產品全部都是假貨。為此,該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張某龍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被告張某龍辯稱,其售賣的產品均通過某采購批發(fā)網的商戶“一件代發(fā)”,其未經手銷售,并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沒有故意侵權。
情節(jié)嚴重被判賠償100萬元
東莞三院審理認為,原告系“LULULEMON”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被告張某龍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網店中使用該品牌標識并銷售假冒其商標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雖然被告主張所銷售產品由某電商平臺的商戶“一件代發(fā)”,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產品來源及其合法性,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銷售規(guī)模、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決被告張某龍向品牌方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法官說法:網店“一件代發(fā)”暗藏侵權犯罪風險
“一件代發(fā)”,是一種新型的網絡經營模式,即商家在收到消費者的訂單后,在采購批發(fā)平臺中下單,由批發(fā)商直接發(fā)貨給消費者。在此商業(yè)模式中,商家往往沒有實際接觸商品,只看商品的圖片和介紹,對商品的品質、貨源和授權許可等沒有進行審查,直接以“中間商”的形式加價后銷售,其中隱藏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也暗藏著銷售偽劣、假冒產品等違法犯罪風險。
因此,法官提醒,經營者采用該經營模式時,應審查“代發(fā)人”的合法資質,要求其提供生產、銷售以及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專利、印花圖案等授權文件,同時審查商品是否屬于“三無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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